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酒后在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33巷附近与朋友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离开到27巷喝茶。期间文某甲返回其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又打电话给王某甲得知其位置,后文某甲持菜刀骑摩托车至27巷找到王某甲。先将王某甲踹倒在地,然后用菜刀砍伤其左臂,后文某甲被王某乙拦开并逃跑。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3日,被害人王某甲收到文某甲赔偿的80000元并谅解了文某甲。2020年9月1日文某甲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乙、文某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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