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甲与被害人文某乙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司法所就土地赔偿金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被告人文某甲与被害人文某乙在司法所门口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后被告人文某甲的儿子文某丙从侧后方将被害人文某乙抱住并拖倒在地,被告人文某甲用脚踢打被害人文某乙,后找来扫把继续殴打被害人文某乙,导致被害人文某乙右侧肋骨第9、10、11根骨折。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文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文某甲于2019年6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了被害人文某乙肋骨骨折及被告人文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事实;
2.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文某甲踩踢被害人文某乙及被害人文某乙声称腰部疼痛并就医等事实;
3.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证实了2019年2月1日下午其与被告人文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司法所门前发生扭打的事实;
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9年2月1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司法所参与土地赔偿款纠纷调解时与被害人文某乙发生扭打致对方肋骨断裂的事实;
5.《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文某乙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的事实;
6.辨认现场等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文某甲作案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门口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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