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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58********,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省**市**镇中学退休教师,现住湘潭县**镇**栋**单元**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甲发现冯某某(其儿子文某乙经人介绍的女朋友)与现男朋友黄某某在湘潭县**镇**城小区内散步。随后,文某甲和妻子颜某某(疫情期间未采取防护措施)来到**城**栋**单元**号冯某某家敲开门找冯某某理论。黄某某、冯某某将房门打开后,黄某某认为文某甲不应该拿手机拍照并予以喝止,因此两人发生口角和扭打。颜某某欲分开黄某某和文某甲。冯某某的母亲谭某某持拖把驱赶文某甲、颜某某。文某甲上前抢夺拖把,拖把柄断成两截,文某甲持一截拖把对着黄某某、谭某某一顿击打,黄某某用右手阻挡时被击伤手臂和手背。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右手第5掌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生,被告人文某甲自动向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鸿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997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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