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文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文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5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2日、6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甲父亲文某乙与被害人文某丙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西长垅的土地存在纠纷,2014年7月7日,经双方协商,西长垅1.5亩土地承包权归文某乙,经营权归文某丙,地面所有地上物归文某丙所有。此后,被告人文某甲一方与被害人文某丙关于地上经营权协商未果。2017年8月初,被告人文某甲雇佣他人砍伐文某丙经营的樱桃树,被害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被砍伐樱桃树共27棵,总价值人民币50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证人文某丁、文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文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王 海
2019年7月5日
附:
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08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证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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