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2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文某甲和同村的文某乙(在逃)骑着摩托车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宿舍时,发现厂房内有人睡觉,于是两个人便将摩托车停在距离案发地点约一百米处的一个路口,文某乙在摩托车上放风和等待接应,文某甲翻墙进入厂房内准备实施盗窃,当文某甲进入厂房内时,看到有三张床,床上都有人睡觉,于是文某甲在距离自己最近的第一张床的床头处盗窃得手一部手机和4元人民币,在第二张床的床头处盗窃得手一部手机。之后文某甲转身准备离开现场,这时被事主醒来发现,当文某甲知道被发现后,就带着盗窃得来的两部手机和4元人民币迅速逃离现场来到停放摩托车的路口处,和文某乙两个人迅速驾驶摩托车逃回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然后两个人各分得一部手机。第二天天亮后文某甲独自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城步行街处将盗窃分得的手机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陌生的老人。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20】第720号文书认定,被盗的vivoy85手机价值190元人民币,被盗的华为Nova7SE价值2034元人民币,两部手机共计价值22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证实、手机购买发票;
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乐价证认字【2020】第720号关于杨某某等人被盗的两部手机的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盗窃他人两部手机,价值222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文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追缴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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