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捕前暂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口一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预谋盗窃手机,独自一人走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口工地对面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门口,发现房门没有关,文某甲走进房间内看到张某某正在睡觉,便盗走张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6元。
被告人文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viv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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