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点**楼,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点**楼。2012年因吸毒被岳阳市东茂岭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上午,文某乙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大众宝来湘F****7)搭乘被告人文某甲、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五人至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大学附近。之后,文某甲、文某乙、方某甲、王某某四人一起下车实施盗窃,被告人文某甲、方某甲相互配合,扒窃被害人胡某某一台OPPOA59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10元。扒窃被害人蒋某某一台苹果8XR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320元。扒窃被害人杨某某一台黑色金立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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