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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文某甲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4********,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组长至今。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1********,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喜娃”,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1********,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楼**单元**楼**,系农民。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乙,曾用名某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9********,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小名“良良”,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7********,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59********,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5********,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6********,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7********,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经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己,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2********,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现住址:渭南市临渭区**号楼**室,2012年至今在渭南市临渭区小寨小学工作,现系渭南市临渭区**处**。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6日补充移送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甲等14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

被告人文某甲自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街道**村(又名某某丙)六组组长以来。为巩固**位,排除异己,否定村民选举结果,未经选举擅自指定被告人闫某某担任**、指定被告人文某乙、李某甲、李某己、苏某某、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等人为 “村民代表”、吸收**被告人某某甲、有劣迹的被告人刘某甲为其所用。在每届选举中,文某甲指使闫某某、某某甲及“村民代表”采取拉票、贿选等手段非法选举村民小组长,连续把持基层政权二十七年,巩固了该组织的稳定性。文某甲为人跋扈、做事霸道,不服从村委会管理,违规私设小组账务,多年来一直把持曙光村六组基层政权,曙光村六组的基层政权实际上脱离了党和各级组织的领导,工作安排不能贯彻落实。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垄断工程项目,召开会议擅立规矩,假借组上集中管理辖区内涉及的建筑工程、货物拉运、水电、物业等为名,独立控制非法敛财。为稳固组织,巩固其领导**位,拉拢、控制骨干成员,将强揽的工程指定给骨干成员实施,从中牟取暴利。从1996年到2013年以来,以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肆意妄为,通过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曙光村六组辖区内的建筑土方工程、沙石拉运、二监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项目,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

2005年以来,被告人文某甲利用该非法组织的影响力,为进一步非法敛财,控制渭南市临渭区公办学校小寨小学。利用小寨小学名誉**和“监事会**”的身份,非法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利用非正常关系的帮助,全面控制学校人事、财务、生源等,期间违规任命校领导及中层干部,控制人事调动、教师职称晋升。文某甲为控制和把持小寨小学,通过违规职称晋升、职务提升,使被告人刘某乙成为该组织控制学校的一名参加者。被告人文某甲全面控制学校的财务收支,违规修改学校规章制度,私自设立艺术班,开办幼儿园控制学校生源,接收、调动女教师以貌取人,晋升职称任人唯亲,严重扰乱了教学管理秩序。被告人刘某乙按照文某甲指示违反规定,收取各类高额费用,虚假套取学校资金,私设“小金库”,致使财务管理混乱,达到其非法敛财之目的。 

二十七年来,曙光村六组区域内,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独断专行,肆意插手、控制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事务。通过“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文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为其它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众多、分工具体,组织特征极其明显。

2、经济特征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长期垄断曙光村六组区域内的多项经济活动,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该组织多年来以每天10-20元为报酬,组织阻工闹事。为非法敛财,笼络人心,安排本组老年人观看大戏、外出旅游、发放衣服等,使老年人自愿协助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6年以来,文某甲指使闫某某、某某甲带领本组老年人为主的村民阻挠单位施工二十余次,假借村民小组名义敲诈勒索,非法敛财共计3364000元。2003-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文某甲的指使下,利用该组织影响力多次阻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强揽工程,工程款共计2584802.65元,非法获利45万余元,并将3.5万元非法所得上交文某甲所用。2007-2013年期间,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在文某甲指使帮助下,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在二监锅炉厂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强揽锅炉运输,非法获利2580001元,并将十余万元非法所得上交给文某甲所用。2008年至今,文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以锁门、断电、闹事为手段逼迫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等单位接受其物业服务,收取高额物业、水电费,不提供任何物业服务,并要求该单位承担保洁人员工资,多年来共敲诈勒索1073342.9元,其中被告人文某甲从中非法获利866810.9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206532元。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控制小寨小学非法敛财,2006年暑期,文某甲伙同原小寨小学宋某以曙光村六组名义招收小寨小学“定员班”**40名,非法敛财120000元。2010年至2016年违规开办小寨小学“艺术班”非法敛财1269950元。2010年至2019年违规开办“周末艺术班”非法敛财1111000元。2016年2月,文某甲自行开办小寨幼儿园,与小寨小学违规签订协议,规定入学小寨小学必须其签字同意,全面控制小寨小学生源,通过非法控制生源,文某甲非法敛财5929767元;2016年9月,文某甲注册成立绿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小寨小学的午托餐饮,三年来在被告人刘某乙的帮助下非法获利60632.87元。在崔某某担任**期间,文某甲指使崔某某、刘某乙及雷某等人在小寨小学私设小金库,以虚报**餐费、虚构临聘教师工资、虚拟房屋租赁合同、虚报出差费用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1134693元,用于该组织日常开支。以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把持小寨小学期间,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利共计9626042.87元。

二十七年来,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行业垄断、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利千余万元,大肆挥霍,通过给该组织成员缴纳电话费、报销日常花销、外出旅游、发放福利等形式笼络人心,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支撑、维持、巩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明显。

3、行为特征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便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控制公办学校,实施行业垄断,称霸一方,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文某甲幕后策划、指挥,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直接出面,纠集、煽动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苏某某、李某己及部分老年人为主的村民实施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堵门挡路等软暴力手段阻挠施工,迫使单位负责人找文某甲“说事、协商”。该组织以索要“土**补偿款”、“管理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垄断曙光村六组辖区内建筑工程土方、沙石供应、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项目。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把持控制小寨小学以来,通过职务任免、工作打压、侮辱谩骂、排挤孤立等手段干扰历任小寨小学**正常工作,为所欲为,通过职称评定、人事调动、随意发放补助、组织旅游等控制和拉拢教师。成立以媒体记者为主的“监事会”,利用被告人苏某某等“农民野记者”,在校园制造紧张气氛,对教师进行威胁恐吓全面控制学校管理。违规设立艺术班、控制生源、套取国家资金设立小金库大肆非法敛财。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把持基层政权、控制公立学校,无视党的领导、不服从政府管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教学秩序,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特征突出。

4、危害性特征

被告人文某甲以组长名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软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曙光村六组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行业形成了实际控制;通过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手段大肆敛财,通过堵门挡路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建筑单位施工,其恶劣影响致使渭南市养老经办中心等单位在施工前主动缴纳“补偿费”。

十余年来,该组织以发展教育事业的名义,**国家工作人员,采用威胁、恐吓、利诱等恶劣手段全面控制小寨小学人事、财务管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小寨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该组织在渭南城区长期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管理秩序,无视政府管理,无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性质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至此,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形成了以文某甲为组织、领导,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为参加者的人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7年初,在被告人文某甲帮助下,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借用“西安天马大件运输公司”的资质,与原陕西省第二监狱(现陕西省渭南监狱)渭南锅炉厂厂长闫某某签订为期三年的锅炉运输协议。2007年7月份文某乙、李某丙运输锅炉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厂销售员强烈不满,欲向黄某某厂长反映以摆脱二被告人把控锅炉运输。李某丙得知后向文某乙报告,文某乙为继续运输锅炉告知文某甲此事,文某甲安排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己、李某戊、李某丁、安某某、任某某及部分村民共计五十多人,以讨要“土**租赁费”为由到陕西省**院子内、办公楼内聚众滞留、大声喧哗,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生产生活秩序。次日11时厂长黄某某被迫答应文某甲继续由文某乙、李某丙运输锅炉,村民陆续离开。

三、寻衅滋事罪

1、2007年2月,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强行赶走潼关县金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红盾小区项目部工**看管人员曹 某,安排其妹夫贺某某(已故)看管和控制工**出入。期间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副局长王某等人和潼关县金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等人多次与文某甲沟通未果,导致工程一直停滞。同年5月22日,文某甲得知该建筑公司要进场安装基坑护栏时,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召集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及部分村民100余人阻挡,致使该建筑公司进场未果。后文某甲指使闫某某、某某甲给参与阻挡村民每人发10元“好处费”,安排李某甲、李某己和村民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五人夜间“值班”。指使闫某某、某某甲召集村民任某某、李某一、高某某、刘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长期阻挡达四个月。

2、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以渭南市招商区**总公司未支付曙光村六组106万元征**款为由,用农用车堵门的形式阻拦红盾小区项目工**正常施工至当月19日。2007年11月19日上午,潼关县金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工**时,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任某某及村民共50余人聚集继续阻挡施工。同时刘某甲购买刀具十余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梁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欲暴力阻工。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出警处置后村民离开。

3、2007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丙发现渭南锅炉厂销售员甘某某出售一台锅炉且准备运走,李某丙通知被告人文某乙。文某乙驾驶本田CRV越野车将甘某某运输锅炉车辆堵住并要求运输锅炉,一直被堵持续到第二天早上,经文某甲说情才运走锅炉,但要求甘某某对外宣称是文某乙运输的锅炉。 

4、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发现渭南锅炉厂销售员郗某某私自运输锅炉的平板车进入监狱大门,二被告人随即用私家车将运输锅炉的平板车堵住,文某乙将此事向被告人文某甲报告。文某甲通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前去帮忙堵车,为了壮大声势,达到目的,同时安排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组织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及部分村民前去二监院内静坐、滋事、大声喧哗,一直持续到次日18时左右。期间文某甲到锅炉厂厂长刘某某办公室威胁、辱骂刘某某,后辖区派出所出警制止并将被告人文某乙强行带离,事态才得以控制。

5、2010年年底,被害人李某乙在**建设仁和大厦项目时,被告人文某甲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多次指使被告人刘某甲进行阻挡,迫使工程多次停工。到2012年3月份,文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文某乙联系刘某甲,由其安排司机赵某和薛某拉来两车建筑垃圾倒在工**门口,致使工**被堵无法施工长达两个多月,并被渭南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2008年,被告人文某甲发现渭南市临渭区小寨小学门口人行道路破损,为了让渭南市市政工程处领导出面和其说事,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停止向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供电,后在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吴某某答应由单位出面修理小寨小学人行道时才给予供电,断电严重影响了该单位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7、2006年4月,被告人文某甲在渭南市临渭区**站拆除围墙安装栏杆时,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二人带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任某某前去阻挡施工,并让单位领导找被告人文某甲说事,期间阻拦工**施工长达五天,被迫答应文某甲提出的安排村民到该单位打扫卫生的要求。

四、敲诈勒索罪

1、2004年底左右,原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以下简称**局)准备在解放路北段已征土**上集资建设红盾小区。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土**上堆放大量沙子为要挟,致使工**不能开工。2005年5月,临渭区工商局先后多次找文某甲“沟通协商”清理沙子,文某甲以原征**款较低为由,迫使临渭区工商局分两次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5万元。

2、2006年3月份,临渭区工商局红盾小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因施工用水问题多次找被告人文某甲协商,文某甲以自来水公司铺设的管道为组上投资铺设为由,迫使临渭区工商局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万元。

3、2007年9月份,被告人文某甲向潼关金厦建筑有限公司**董某某提出承揽楼房建设工程被拒,后又以索要“土**补偿款”为名要钱。潼关金厦建筑有限公司为了工程顺利施工,被迫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2万元。

4、2007年11月,被告人文某甲向潼关金厦建筑有限公司**董某某提出承揽该项目楼房水电暖工程遭到拒绝,后又以“管理费”名义索要15万元。经董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文某甲“沟通”、“协商”,后被迫以“教育资助基金”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万元。

5、200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罗某出售一台锅炉运往山西省平陆县,因路况复杂,为了确保安全,客户提出自己运输。罗某害怕运输车辆被堵,遂找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要求自行运输,二被告人不同意并扬言锅炉运输必须由他们承运。后罗某被迫给李某丙2000元,客户才自行运输将锅炉拉走。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余归文某乙所有。

6、2008年的一天,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张某某出售一台锅炉运往蒲城,客户要求自行运输。为避免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阻挡,张某某被迫给被告人李某丙2000元才将锅炉拉走。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余归文某乙所有。

7、200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丙发现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周某某出售一台锅炉并用监狱生活卫生科一辆大货车将锅炉运输到铜川耀县后,立即告知被告人文某乙。文某乙以补交损失费的名义收取周某某3000元。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余归文某乙所有。

8、2011年9月份,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张某某出售一台锅炉给临潼机关供热中心。9月20日在用两辆拖拉机准备将锅炉运出时,被告人李某丙发现并阻挡,后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以损失费的名义收取张某某2000元。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余归文某乙所有。

9、2011年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文某甲先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等人阻挡仁和大厦工**施工,并让刘某甲捎话“要开工找我领导说事”。 2012年5月份,为了顺利施工,经中间人戴某某说情,被害人李某乙被迫给文某甲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所得赃款文某甲将其中70余万元用于购买奔驰商务车(车牌号:陕E****9),剩余赃款用于日常开支。

10、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甲以渭南市房**使用该组变压器用电、水管供水为由,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断电断水的方式相威胁,在无任何经营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迫使两家单位将物业交给李某甲负责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控制把持渭南市房产交易所物业11年,共收取物业费357342.9元,其中文某甲分得240810.9元,李某甲分得116532元;控制把持原渭南市产权产籍管理处物业8年,共收取物业费270000元,其中文某甲分得180000元,李某甲分得90000元。

11、2007年,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在搬迁至乐天大街现址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为了达到控制该单位物业的目的,指使被告人李某甲以锁门阻挡搬迁等方式进行威胁,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把持控制该单位物业12年,迫使该单位将“物业”交其安排的人管理。指派李某甲收取该单位的水电费,指派两名村民为该单位打扫卫生,并让该单位承担工资,该单位每年需向被告人文某甲交纳2至4万元的“物业费”,共交纳费用446000元。全部归文某甲占有。

12、2012年3月份,渭南市**站片区改造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在该区**村**组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仍以索要土**补偿款为名,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己、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对此次拆迁范围内土**随意丈量,捏造丈量面积5.71亩;安排闫某某、某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及部分村民十余名阻拦拆迁工作人员入户七天左右,指使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丁联系时任临渭区**路办事处**兼指挥部副总指挥权某某并提出土**补偿款的要求。后文某甲以曙光村六组名义与渭南市**站改造指挥部签订“土**征收合同”,被迫以土**征用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0万元。

13、2012年9月份左右,渭南市**站改造片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明知在**内只有曙光六组原村民韩金城一户,其余与该组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戊等人对土**进行丈量,捏造丈量面积6.6亩。安排某某甲召集被告人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安某某及部分村民阻拦拆迁工作长达二十余天。后文某甲以曙光村六组的名义与指挥部签订“土**征收合同书”,以土**征用费和教育基金的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补偿款112.2万元。

14、2004年下半年,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乐天大街新建办公楼期间,被告人文某甲以原征**费用过低为由,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召集村民李某某、师某某、李某二、张某某四人,阻挡工**正常施工长达两个月,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迫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8万元(由承建该项目的渭南市陶朱建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代为支付)。

15、2006年7月,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乐天大街新建办公楼搬迁时,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甲、李某戊、安某某等人将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门锁住并阻挡搬迁,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迫以“资助教育基金”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万元。

16、2004年3月,渭南市天然气公司在临渭区**路**路**院**门**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得知后,指使被告人闫某某前阻挡工**,导致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停工。天然气公司副总经理雷某某和工程部长王某某为了工程继续进行与文某甲进行“沟通”,后以虚假赔偿协议的形式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17、2009年1月份,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到临渭区**路与三马路十字东北角渭南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改造项目工**,以工**石灰扬尘影响村民生活为由,让工**负责人找文某甲“说事”,并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戊及部分村民阻挡施工长达十天,后该工**负责人王某某被迫使通过杨某某以土**补偿款名义给曙光村六组3万元。

18、1996年,临渭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新建办公楼时,因前期勘探需用水电,时任站长杨某某听闻被告人文某甲的恶名,害怕阻挡,被迫以基建管理费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万元。

19、1996年7月,临渭区供销联社胜利街18号家属院东侧南北围墙拆除重建时,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丁及村民李某三、倪某某、刘某、蒋某某等人以该家属院占用组上土**为由,推倒在建围墙,阻止工人施工,以威胁等方式逼迫区供销联社领导出面与其“说事”。经多次沟通未果,区供销联社在四邻界址权属清晰的情况下被迫与文某甲签下占用曙光村六组三分**的霸王协议,给曙光村六组转入6万元。

20、1999年11月份左右,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新建9号家属楼时,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等人阻挡工**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迫以“土**补偿费”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5000元。

21、2002年8月,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丁、任某某及部分村民20余人在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院内采取静坐等方式,阻挡扩建办公楼施工,并安排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和村民任某某、李某二四人在夜间继续阻挡工**施工,阻工时间长达3天,后渭南煤机厂被迫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000元。

22、2003年,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丁及村民陆某某、李某某等人阻挡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家属楼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迫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23、2006年12月,渭南煤机厂在三马路厂区单身宿舍楼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指使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带领村民以堵门的方式阻挡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迫以“**界补偿费”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24、2006年3月份左右,渭南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渭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综合办公楼准备动工时。被告人文某甲以渭南市招商区拖欠其组上土**补偿款为由,**公司**左某某动工之前协调解决。左某某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被迫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10万元。

5、​ 强迫交易罪

1、200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以**小区项目在其组上辖区内为借口,通过被告人文某甲打招呼,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每米260元(市场价每米180元)强揽**小区项目部工**103米围墙堆砌工程,收到工程款26780元后刘某甲交给文某甲5000元,其余归刘某甲所有。

2、2006年4月,被告人文某甲以红盾小区项目在**组**内为借口,采用软暴力手段及其在周边的黑恶影响,强揽该工程垃圾清运、沙子转移、土方挖运等。并将工程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得工程款317096元,分给文某甲3万元,其余归刘某甲所有。

3、 200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和被告人文某甲在周边的恶劣影响,以红盾小区在**组**内为由,强揽该项目拉运沙石、清理回填、购买素土等工程。红盾小区项目部被迫先后支付工程费用21911.65元。全归被告人刘某甲所有。

4、2007年7月份一天,渭南锅炉厂销售员刘某某联系两辆平板车欲将锅炉运往青海西宁天泰制钠公司,约定运费38000元。被告人李某丙将此事汇报被告人文某乙。次日9时许,文某乙、李某丙将运输锅炉的车辆阻挡同时告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甲安排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及村民二十多人阻挡车辆。迫于无奈刘某某将锅炉交给文某乙运输支付运费7万元,同时支付自己联系的运输车辆损失费4000元。

5、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李某丙多次利用村民阻挡和威胁之手段,强迫渭南锅炉厂销售员让其运输锅炉,且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共运输锅炉410台,非法获利2571001元。

6、2011年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文某甲为了让被告人刘某甲在仁和大厦工**强揽土方、沙石拉运工程,指使刘某甲多次阻碍工**正常施工,被害人李某乙为了工程顺利,被迫与刘某甲签订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土方、沙石供应协议,后李某乙支付刘某甲工程款约217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40余万元。

六、职务侵占罪

2012年9月,曙光村六组村民阻挡老货运站改造项目的教育基金312893元到账后,被告人文某甲安排闫某某不要入账并让提现交给自己,文某甲将其中的22万元给了张某某,剩下9万余元自己支配。2015年审计时,被告人文某甲为了占有这笔钱财,**小学**崔某某以小寨小学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提供了两张虚假收据和资金申请报告用于平账应对审计。

七、冻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情况:

案件侦查期间,对被告人文某甲及其组织成员个人的财产分别予以冻结、查封和扣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冻结财产情况:

1.被告人文某甲名下六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共计人民币5351673.62元;

2.被告人闫某某名下四张中国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95000元;

3.被告人某某甲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共计人民币65750.73元;

4.被告人文某乙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共计人民币78462.89元;

5.冯某某(系小寨幼儿园**)名下三张银行卡(两张中国银行、一张农业银行),共计人民币574469.86元;

6.宋某某(系被告人文某甲之妻)名下两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共计人民币280457.91元;

7.王某某(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妻)名下四张银行卡(两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长安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共计人民币582853.38元。

冻结以上人员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128668.39元(详见卷八十“冻结财产统计表”)。

(二)、查封房产情况:

查封房产11处,其中被告人文某甲名下五处、被告人文某乙名下四处、宋某某名下一处、孙某某(文某乙之妻)名下一处。详见卷八十“查封财产统计表”

(三)、扣押车辆情况:

1.被告人文某甲四辆车,其中两辆在其名下,分别是车牌号为陕E****9的奔驰牌商务车和车牌号为陕E****9的克莱斯勒牌小轿车;一辆在其女儿文某某名下,系车牌号为陕A****9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在被告人李某甲名下,系车牌号为陕E****7的黄海牌皮卡车。

2.被告人文某乙共两辆车,其中文某乙名下一辆,系车牌号为陕E****0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其妻子孙某某名下一辆,系车牌号为陕E****9的大众牌轿车。

3.被告人刘某甲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M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为未报户的全新陕汽德龙渣土车。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甲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乙100万元,退还小寨幼儿园2019年秋季学费9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村民,把持基层政权和控制小寨小学,称霸一方,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组织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财物,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利用担任组长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之手段,侵占集体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和帮助敲诈公私财物,对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和帮助他人敲诈公私财物,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财物,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之手段,寻衅滋事和敲诈他人财物,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之手段,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阻挡工**和单位之手段,寻衅滋事和帮助他人敲诈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威胁、阻挡之手段,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身为学校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提供帮助和便利,同时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侵占集体财产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冻结的存款、查封的房产和扣押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锋

李振民

雷李强

王红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文某乙现羁押于澄城县强制隔离中心;

3.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4.被告人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5.案卷82册;

6.起诉书140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8.视听资料光盘19张,8G、16G移动盘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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