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6日移送我院。我院于2017年8月1日接受案件。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2018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文某甲刚在担任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其所开发的**国际大厦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在2014年5月22日收取易某某20万元定金作为排号费,易某某将20万元通过其个人账户转入沪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公司账户,2014年5月23日,文某甲将此20万元以支付王某某工程款的名义(体现于2014年5月份罗江分公司会计凭证)转到王某某个人账户中,经李某某、王某某证实这20万元是文某甲用于让王某某帮助文某甲的儿子文某乙考入广汉飞行学院找关系使用。
2、在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2014年7月会计凭证中发现,2014年7月31日记账凭证中以“公司项目购材料、发开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80万元,并附有编号为01119915金额为28.6万元、编号为01119919金额为15.6万元、编号为0111923金额为35.8万元(总金额为80万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上面将有文某甲签的“同意支付”及其签名,经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证实此三张发票系伪造的套号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在担任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虚列开支、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果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电话1588195****
2.案卷材料6卷和证据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罗江分公司会计凭证27本,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罗江分公司总分类账4本,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罗江分公司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其他资料4本,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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