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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9月20日,被告人文某甲先后帮居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镇的外号叫“老铁”的男子处购买了1000元、5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文某甲从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取回毒品带至冷水滩区与孙某甲、李某甲一起吸食。文某甲在购毒与取毒的过程中,吸毒人员孙某甲向文某甲支付了车费等相关费用;交易完成后,贩毒人员“老铁”于9月15日、9月20日、9月21日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文某甲介绍贩卖毒品好处费共计48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文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屏等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甲、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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