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衡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2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衡东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文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该局警察随即出警至衡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文某甲的家中,被告人文某甲配合警察执法,警察在被告人文某甲一楼卧室、二楼卧室内找到两条火铳。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文某甲非法持有两条的鸟铳均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扣押的枪支;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