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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盗窃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号犯盗窃罪于20171月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文某因外出打工想偷摩托车卖了凑路费,在本地张家寨作案盗窃摩托车怕被发现,便选择到思南县城作案,当晚,途经思南县**街道**附近的道路上发现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见四处无人,便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该车盗走,骑到思南县**道时熄火无法开动便放置于路边,随后文某再次到思南县城大同路“绿谷超市”附近路段,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蓝色电动三轮摩托车,看四周无人,便采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盗走,文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到**道将之前无法开动的二轮摩托车装上车,一起驾驶运到**镇,第二天天亮后将坏掉的二轮摩托车以80元卖给许家坝废品回收站的张某某,将电动三轮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安全车行”店的周某某。

该电动三轮车是罗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以7280元钱的价格购买,经鉴定价值为5760元,二轮摩托车未查明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提讯证、文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三轮电动车收据、转让协议、发还清单 、抓获经过、刑事判处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同致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文某、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紫光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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