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文榴榴,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榴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文榴榴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张某某600元毒资后,在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向张某某贩卖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文榴榴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张某某700元毒资后,在上述地点向张某某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退还100元毒资。
3、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文榴榴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张某某400元毒资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向张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文榴榴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张某某600元毒资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向张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
5、2020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文榴榴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张某某800元毒资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向张某某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1克)。
2020年9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文榴榴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将其抓获,从该房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3袋(净重分别为3.15克、2.95克、0.1克)。经鉴定,以上3袋冰毒疑似物中,其中1袋(净重2.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2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榴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从文榴榴处查获的2.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应计入其贩卖数量。文榴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榴榴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继学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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