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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泽伟诈骗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文泽伟,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8********,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伯峰,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泽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被害人数众多,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昌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申请公租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个人具备申请资格后提交相关材料至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他人无法替代申请办理。被告人文泽伟因其大伯文某甲、姐夫钟某甲分别在**县**局和**局工作,2017年1月份至案发,其通过在朋友圈、生活圈中谎称自己能拿到公租房指标,但要支付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至2.8万元不等的劳务费给其。多名被害人因知道其亲属工作情况后,对其谎称能拿到公租房指标一事深信不疑,遂让其帮办理公租房并按照文泽伟的要求支付劳务费共计166.8万元,文泽伟收到被害人166.8万元后,未办理公租房相关事宜,而是将收到的钱款用于经营的公司及个人挥霍,到期后其未能提供公租房给被害人,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找其退款,其和家人退还部分赃款共计37.3万元,之后其逃跑失联,经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1.2019年1月份的某一天,被害人钟某乙、郑某某、符某甲等人在喝茶聊天时提起文泽伟能办理公租房指标,随后钟某乙通过符某甲约到文泽伟在**镇**咖啡馆里咨询如何办理公租房一事,文泽伟答复是2万元一套公租房指标,当即钟某乙在**咖啡店里交给文泽伟现金2万元,让文泽伟为其办理一套公租房。后续,文泽伟与钟某乙一直保持联系打消其顾虑,并且谎称能办理很多套房,问其有无亲戚朋友需要可以一并办理,钟某乙得知此事后告诉周围的亲戚朋友,其亲戚朋友钟某丙、郭某甲、陈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钟某丁、范某某9人每人交付2万元共计18万元给钟某乙。钟某乙收到钱后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陆续转账13.2万元到文泽伟账户(卡号:62179964000********)。2019年5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文泽伟1万元,2019年5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文泽伟2笔钱共计2万元,现金给付2次共计3.8万元,文泽伟收到20万元后承诺在2019年6月份交付10套公租房,文泽伟将骗取得来的20万元花费在个人开销,按期未能交付钟某乙房子,文泽伟将花费剩下的钱款退款3.5万元给钟某乙后逃跑失联,钟某乙发现是被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19年1月17日,在**镇某个奶茶店里,文泽伟与符某乙喝茶过程中提起其能拿到公租房的指标,但每套指标需要1.2万、2.6万、2.8万元不等的手续费,其谎称其姐夫钟某甲在“**局”工作能办理到公租房,表示不能让其姐夫知道这个事,只能通过其联系才能拿到,符某乙与文泽伟是好朋友关系并且了解其家庭关系背景后,对其很信任,符某乙遂联系周围亲戚好友询问是否办理公租房指标,并说明每一套办理的手续费。后续有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郭某己、钟某戊、钟某己、钟某庚、符某丙、周某某、邓某某、吴某已、赖某某、黄某某、郭某庚、郭某辛、张某甲、邱某甲、钟某辛20人共计给付符某乙52.6万元办理20套公租房,符某乙收到钱后将其中的5.5万作为自己辛苦费留下,其余47.1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给付文泽伟,其中微信转账共计32.6万元,通过支付宝转款2笔钱共计3万元,现金给付四次钱共计11.5万元。文泽伟将骗取到的47.1万元用于个人花销,符某乙发现被骗后找到文泽伟退款,文泽伟及家人共计退还10.8万元后,文泽伟逃跑失联。

3.2018年4月份的某一天,文泽伟通过打电话联系林某甲表明可以拿到和悦小区公租房,每一套房的办理价格是2万元手续费,并且谎称在2019年6月份交房使用,林某甲把这个事告诉身边亲戚朋友后陆陆续续收到共计32.5万元,林某甲及林某乙、林某丙、王某某、吕某某、符某丁、刘某甲、卓某某、林某丁、许某某、柏某某、陈某已、张某乙一共办理14套公租房。林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交给文泽伟。林某甲分别在2017年11月05日转款3.5万元、2017年11月6日转款5000元、2019年5月20日转款5万元、2019年5月22日转款5万元、2019年5月25日转款5万元、2019年6月4日转款1万元、2019年6月5日转款1.5万,银行卡共计转账21.5万元到文泽伟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4000********),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1日共计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到文泽伟微信账号,2018年10月份在**镇**物业办公室交给文泽伟4万元,2019年5月27日晚上在**镇**大门交给文泽伟3万元。文泽伟收到林某甲交付办理公租房14套手续共计32.5万元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到期未能交付房子给林某甲,后其家人及其本人退款12.5万元交给林某甲,随后逃跑失联。

4.2019年4月份的某一天,文泽伟与陈某丙喝酒过程中提及自己能办理到昌江县公租房的指标,每套房办理的手续是3万元,陈某丙得知这个事情后告诉周边的同事后,有何某某表示要2套公租房,吉某甲表示要1套限价商品房和1套公租房,陈某丙将情况告诉文泽伟后,其表示收到钱后可以办理。何某某在2019年4月13日、2019年4月14日分别交给陈某丙共计6万元,陈某丙收到钱后在2019年4月14日晚上在其家中将6万元现金交给文泽伟办理2套公租房。2019年5月份的某一天,陈某丙和吉某甲说明有朋友可以办理到公租房和限价商品房,随后吉某甲将此事告知其亲戚吉某乙和吴某庚,吉某乙表示需办理1套公租房,吉某乙将办理公租房的3万元现金转入陈某丙银行账号,陈某丙将钱取现后在其单位门口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文泽伟办理1套公租房。吉某甲找陈某丙办理限价商品房,陈某丙当即把文泽伟银行卡号发给吉某甲,吉某甲再将卡号转发给吴某某,其收到卡号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到文泽伟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4000********)。文泽伟共计收到15万元后用于个人花销,诈骗事实暴露后其家人帮退还陈某丙2万元。

5.2019年1月14日,文泽伟在和符某甲聊天过程中说起办理公租房一事,当时符某甲表示有姐妹办理,过了几天后符某甲带着宏某某到文泽伟家楼下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办理一套公租房。2019年1月份某一天,符某甲在和羊某甲聊天过程中提到有朋友能办理公租房一事,随后,羊某甲表示需要办理后分4次共计给符某甲转款12.5万元,符某甲收款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给文泽伟12万元,留下5000元当作自己的辛苦费用。文泽伟共计收到符某甲交来办理公租房钱款14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未办理公租房相关事宜,符某甲得知被骗后找到文泽伟追回2万元,文泽伟诈骗事实暴露后逃跑失联。

6.2018年7月份,文泽伟电话联系其朋友文某乙可以办理公租房指标,每一套房交付2万元,文某乙听后将此消息告诉周边亲戚朋友。后续有钟某壬、郭某壬、钟某癸、文某丙、郭某癸、羊某乙等人共计交付14万元给文某乙让文泽伟办理7套公租房,文某乙收到14万元现金后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在**附近分7笔(每笔2万元)现金交付给文泽伟,文泽伟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挥霍开销,文某乙得知被骗后找到其退款得到4万元,余下10万元被文泽伟花销掉后逃跑失联。

7.2018年12月份的某一天,文泽伟联系麦某甲称其能拿到公租房指标,如有需要可以帮忙办理,每套房需要缴纳2.5万元手续费,麦某甲将这个消息告诉姐姐麦某乙和弟弟麦某丙。随后麦某甲及麦某乙和弟弟麦某丙一共交给文泽伟7.5万元办理3套公租房。2019年5月份,麦某甲得知被文泽伟诈骗后找其退款,文泽伟陆续退款2.5万元,余下5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后失联逃跑。

    8.2018年8月份的某一天,文泽伟到“**”店里找到店老板陈某丁问需不需要办理公租房,每套公租房指标收费2.5万元,陈某丁表示自己有房子不需要办理,但是有亲戚想要办,过后陈某丁就将这个事情告诉两个叔叔陈某戊和陈某己,随后两人陆续给陈某丁一共转款5万元钱用于办理2套公租房,陈某丁收到5万元后通过微信在2018年9月10日转款1.8万元、2018年9月11日转款7000元、2018年11月2日转款1.5万元、2018年11月6日转款1万元,共计全部转款到文泽伟微信账户5万元。文泽伟收到5万元后未能按期交付公租房,并且将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后逃跑。

9.2018年4月份的某一天,谢某甲听朋友说有人能拿到公租房指标,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文泽伟商谈办理公租房。1套公租房指标手续费用需要2万元,谢某甲确定办理后双方约好时间于2018年4月25日到建设银行交易,文泽伟将本人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366835200********)告诉谢某甲,当即谢圣平将2万元现金通过建设银行存到文泽伟本人账户里,随后两个人分开回家。文泽伟拿到钱后将钱款花销完遂逃跑失联。

10.2018年4月16日,谢某乙通过亲戚得知有一名叫文泽伟的男子能办理拿到公租房指标,随后联系文泽伟商谈如何办理公租房,得知1套公租房指标手续费2万元,文泽伟保证交了这2万元就能按期拿到房子,确定好后谢某乙来到建设银行网点取款机上用本人银行卡转账2万元到文泽伟建设银行卡账户里(卡号:62366835200********),文泽伟收到谢某乙转款2万元后取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消费,到期未能交付谢某乙房子后逃跑失联。

11.2018年4月30日,郭某子听到哥哥谢某乙说有人能办理公租房指标,随后两人到文泽伟家里商谈如何办理公租房一事,办理1套公租房需交2万元手续费,谈好后三人一同前往建设银行网点,郭某子将身上带的2万元现金交给文泽伟,文泽伟将2万元现金存款到其本人账户(卡号:623668- 35200********),双方约定2个月后交房,文泽伟将郭某子交来的2万元花费完后逃跑失联。

    12.2018年5月3日,谢某丙在和朋友聊天过程中得知有一个叫文泽伟的男子能办理公租房指标,随后通过电话联系文泽伟办理公租房一事,文泽伟在电话中告知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和2万元手续费交付,商谈好后隔天的下午17时许,文泽伟电话联系谢某丙到**小区**办公室内交材料和2万元,谢某丙到达办公室后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到文泽伟本人微信账户里,随后两人离开,文泽伟收到钱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其诈骗行为暴露后逃跑。

    13.2018年10月22日,符某戊的一个亲戚符某已,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一条信息,称可以办理到公租房指标,符某已告诉符某戊后,符某戊随后通过微信群里信息的电话联系到文泽伟。双方约定到**县**镇的**茶餐厅见面,双方见面后商谈公租房办理事宜,文泽伟称自己可以疏通关系,帮助其办理得到公租房指标,并且与符某戊约定办理公租房劳务费需要2.5万元的费用,但是可以先预交1.7万元,剩余8千元等到取得入住资格后再支付,当天双方商谈好后当天符某戊就到**县****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7万现金交给文泽伟,并将女友陈某庚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文泽伟用于办理公租房。到双方约定时间,文泽伟未交房给符某戊,符某戊追文泽伟退款,文泽伟未能退款给符某戊,文泽伟收到钱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其行为暴露后逃跑失联。

14.2018年4月份许,韩某某在家中跟其亲戚符某庚聊天过程中,聊到办理公租房一事,符某庚就把在单位听谢某乙说的办理公租房事宜向韩某某商讨,符某庚在单位听同事谢某乙说:“有认识一个朋友叫文泽伟有关系,可以办理到公租房指标,已经有人找文泽伟办理获得过公租房指标了”。韩某某就听信其嫂子符某庚一说,当即电话联系到文泽伟询问其公租房事宜,文泽伟即表示自己可以办理的到公租房指标,需要2万元办理费用,办理时间两个月,要是时问到了办不到会退还给韩某某全部费用。韩某某听信文泽伟后次日就到**镇的**路邮政银行给文泽伟邮政卡号62179964000********的银行卡转账了2万元办理公租房的费用。之后到了交房时问,韩某某未能拿到公租房,也联系不到文泽伟。文泽伟收到钱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其行为暴露后逃跑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一本通/绿卡通子账户详细信息、中国邮政储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

2.证人符某庚、陈某庚、吉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庚、邱某乙、郭某丑、吴某乙、周某某、钟某戊、吴某己、邓某某、郭某辛、符某丙、麦某甲、吴某戊、吉某乙、何某某、邹某某、符某甲、洪某某、吴某庚、符某乙、林某甲、文某乙、陈某丁、陈某丙、羊某乙、郭某壬、钟某壬、钟某乙、郭某庚、谢某甲、郭某子、谢某乙、谢某丙、羊某甲、钟某癸、刘某乙、赵某某、钟某子、陈某已、赖某某、麦某丙、郭某寅、陈某辛、符某戊、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文泽伟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拿到昌江县公租房指标,骗取他人共计16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泽伟到案后,如实供诉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家人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泽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至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泽伟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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