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文泽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6********,黎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2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泽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文泽江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坊**号的**公寓**楼**房罗某某住处,盗窃罗放置于上址的黑色小米牌手机1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994元。
被告人文泽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泽江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泽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泽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泽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文泽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文泽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文泽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文泽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赃物小米手机,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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