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浩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被告人文浩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朋友婚礼上相识,当年3月,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8月底,二人关系逐渐疏远,王某某数次提出分手,文浩予以拒绝。2019年9月1日上午,经事前联系,文浩驾车搭载王某某从重庆市涪陵区到合川区,将王某某送至就读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此后,文浩本欲驾车离去,因想再见王某某一面,遂驾车返回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并和王某某电话约定吃顿“分手饭”。当日16时左右,文浩和王某某以及王某某邀约的同寝室同学古某某一同在学校附近草街街道的重庆老火锅店吃饭。约半小时后,在离开餐馆行至门口处时,文浩因分手之事产生了杀害王某某的想法,遂取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先趁王某某不备,从后方用手紧勒王某某颈部,将其拖拽至餐馆外巷道处放倒在地,后持匕首朝王某某的背部、胸部、颈部各处捅刺。过程中,王某某、古某某合力抵抗,将文浩手中的匕首夺走,文浩继而猛力掐压王某某颈部,后被赶至现场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安人员持棍棒制止。王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查有刀刺伤致双侧颈部、胸背部、手部等明显出血。案发后,文浩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王某某胸部损伤致肺破裂,行修补手术,其损失程度属重伤二级;体表瘢痕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文浩所持匕首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王某某住院病案、手术记录、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材料、手机通话清单、文浩车辆轨迹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陶某某、沈某某、易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浩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拍摄视频、手机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浩因感情纠纷使用匕首捅刺、用手掐颈的方式杀害被害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文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岭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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