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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海兵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文海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海兵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采取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工程合同等方式,虚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文某甲、管某某的信任,诈骗二被害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363064元的现金及财物。

1、2018年2月,被告人文海兵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被害人文某甲的汽修门市内,虚构恒大房地产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长寿湖古镇工程项目,邀请文某甲参与投资该项目,使用虚假的工程合同,骗取文某甲的信任。文某甲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陆续给文海兵转账人民币1004000元,并应文海兵的要求提供了共价值人民币107064元的香烟、手机用于该工程联络关系。文某甲于2018年4月通过微信转款2000元给文海兵,用于订购集装箱的定金。文海兵分别于2018年3月18日、3月19日退还文某甲20万元、5万元。文某甲多次找文海兵退钱,文海兵以各种借口推脱。2019年7月,文海兵将文某甲的微信拉黑失去联系。被告人文海兵骗取文某甲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3064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文海兵虚构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金科财富城土石方项目,通过利用文某乙、周某某等人帮忙散布该工程项目要分包出来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管某某通过苏某某等人联系上文某乙、周某某欲承包该项目,于2019年4月4日由文某乙、周某某引荐,在重庆市长寿区午后阳光茶楼与文海兵见面。文海兵将其事先准备的虚假的《土石方工程劳务合同》、《进场通知书》、《合同项目开工令》、《机械设备调遣令》等工程手续材料出示并复印给管某某,并承诺将该项目交给管某某等来承包,在骗取管某某的信任后,要求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管某某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文海兵转账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4月8日交桩交点时,管某某再缴纳150万元的保证金,并在4月17日进场后的1至3天内再缴纳550万元保证金。4月8日,管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处等待文海兵出面交桩交点时,文海兵手机关机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收证据清单、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北碚区建委、发改委说明等;

2.辨认笔录、照片;

3.被害人管某某、文某甲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文某乙、周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文某丙、韩某某、贾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文海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及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文海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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