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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涛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文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文涛至长沙市开福区**号“啄木鸟”店,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多件衣物和鞋子,并将盗窃的衣服藏匿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553-6号门面。随后被告人文涛又在开福区**道**号“齿诺口腔门诊”店内,盗走被害人左某某两台AOC牌一体机电脑。经价格认定定,两台AOC牌一体机电脑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028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文涛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银杉路附近被民警抓获后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被盗电脑网络购买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受理通知书、芙蓉北路派出所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视频侦查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材料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涛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盗现场“啄木鸟”门面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文涛指认两处作案现场及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作案视频资料、侦查破案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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