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04号
被告人文湘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湘宁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文湘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文湘宁来到**镇**路**街**号**公寓伺机盗窃,后爬至该公寓**房的窗户,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割刀将窗户防盗网割破并进入房间。文湘宁在房间里盗走被害人周某某裤子里107元现金后,又欲盗窃周某某放在床上的手机时周某某醒来,文湘宁见状从窗户逃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月29日13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巷**号**楼**房将犯罪嫌疑文湘宁抓获归案,现场缴获1个钢管割刀、1副手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割刀等;2.书证: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湘宁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湘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湘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湘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 健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文湘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5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