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文熙缘,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200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经济开发区**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熙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在凯里市、雷山县实施盗窃行为,其中,其中2019年12月16日在凯里市多次盗窃时,共分得现金1000元。其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驾驶摩托车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雷山县丹江镇羊排城南社区的“心连心购物中心超市”,盗窃得现金2000元和两把水果刀。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龙某乙位于凯里市开怀街道上马石西江月的“兴惠侬超市”,盗窃得现金及香烟10余条。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840元。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凯里市开怀街道恒大城3号楼06号的“邻家超市”,盗窃得现金、相机及香烟6条。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95元。
4、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包某某位于凯里市开怀街道恒大城一楼1054号门面内,盗窃现金及香烟4条。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776元。
5、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曾某某位于凯里市佳和盛世一期一栋附1-20号的门面,盗窃得现金及各类香烟14条。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755元。
6、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龙某丙位于凯里市开怀街道恒大城1048号的门面,盗窃得现金及各类香烟19包。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25元。
7、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熙缘伙同龙某甲到被害人贾某某位于凯里市东出口移民安置小区的“三分购超市”,盗窃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龙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文熙缘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熙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熙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熙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多次盗窃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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