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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文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一部经理,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城**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文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邺分公司)以投资养老产业、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年化收益率10%至2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文猛在**建邺分公司担任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文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甲、翟某某、蒋某某、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猛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猛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检察官助理:李 婷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文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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