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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茂全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文茂全,绰号“猴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组,住绵阳市涪城区******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茂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文茂全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以每颗35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已判刑)贩卖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将毒品装在文件袋内让野的司机武某某送至绵阳富乐车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共支付700元毒资。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绵阳市涪城区福星时代天骄1幢405室租房内将文茂全抓获,并现场查获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02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茂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茂全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茂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茂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茂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修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7张)。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随案移送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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