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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萌睿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文萌睿,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萌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文萌睿在重庆市巴南区尚美大道海德公园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的渝CT****轿车内的现金900元和一部价值2000元的Ipad5盗走,后将Ipad销赃给一游摊,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11月9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沙湾网咖内将文萌睿抓获。被告人文萌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 的陈述;

    3.被告人文萌睿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文萌睿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萌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萌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萌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萌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萌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2020年12月7日

附:

被告人文萌睿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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