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文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段**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薛某某发现停放在德阳市区上东风景小区二期西门外的嘉远牌电动汽车被盗,遂报警。当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德阳市德孝路五会村路段将驾驶该被盗汽车的被告人文虎抓获。文虎到案后供称其驾驶的汽车系帮“三哥”(待核实)开到孝泉镇,“三哥”承诺事后给自己四五百元报酬。经鉴定,该电动汽车价值人民币18575.00元。案发后,该被盗汽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文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继学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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