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文超,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3********,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马路根,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钟明德,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吴韶华,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超、马路根等3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文超、马路根、薛某某预谋实施盗窃牟利。当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车搭载文超、马路根行至本市武侯区栖霞路46号附3号攀成钢小郡肝串串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的车门未锁。后三人下车行至奔驰车旁,由薛某某在串串店门外望风,马路根在串串店对面望风,文超打开奔驰车的后备箱盗走价值1198元青花郎白酒一瓶,价值3378元的国窖1573白酒三瓶以及已经开封的半瓶国窖1573白酒。随后文超搭乘出租车来到青羊区贝森路一公共厕所,将半瓶开封国窖1573丢弃,与马路根、薛某某汇合后,将盗窃的四瓶白酒交由马路根销赃。被告人马路根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青羊区双新北路104号回收白酒的店铺,后向文超、薛某某谎称卖了1400元,分给文超500元,分给薛某某400元,其余自留。
2020年9月17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祥鹤三街170号鹤林东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薛某某、马路根挡获。当日16时许,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巷子后街一茶楼将被告人文超挡获。民警根据被告人马路根的供述找回上述被盗白酒,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超、薛某某、马路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超、薛某某、马路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超、马路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超、薛某某、马路根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文超具有前科、累犯、赃物部分追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鉴于被告人马路根具有前科、累犯、赃物部分追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初犯、赃物部分追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梦
检察官助理 杨雪楠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文超、薛某某、马路根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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