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文进康,曾用名文小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2********,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住浙江省金华市秋滨街道蒋马山背9幢9单元 505室,系群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5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进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文进康来到被害人任某某居住的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精工工具厂宿舍512室,从室内偷走一条黄金项链后以6150元的价格卖到金华市新农贸市场小花园金店,经鉴定,该黄金项链的价值为6602.72元。
2020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文进康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高荣化妆品厂宿舍3幢511室,从室内偷得一只粉色VIVOS1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VIVOS1手机价值为766.67元。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文进康在金华市秋滨街道蒋马山背村9幢9单元505室被抓获归案,归案后,VIVOS1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进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进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小帆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电子卷两册、检察电子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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