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文远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1993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0月14日被假释。2002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世兵,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76********,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2018年4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叔培,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2001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水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2015年8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荣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4********,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街**巷**号。1996年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1月24日被假释。2013年3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远红、龚世兵、姚叔培、黎辉、黄荣发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水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4月8日,被告人黄荣发在广东省博罗县**村,以人民币500元、200元的价格先后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荣发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2018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龚世兵联系被告人姚叔培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被告人姚叔培随即联系被告人文远红,商定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当日16时许,被告人龚世兵、姚叔培、黎辉、刘水康到达同案人冯某某(另案起诉)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房。17时许,被告人文远红携带毒品,驾驶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LM****)来到该鱼塘的平房。被告人姚叔培叫被告人刘水康打电话给被告人黄荣发拿电子称过来称量毒品。被告人龚世兵给了被告人黎辉一张农商银行卡,让被告人黎辉和被告人文远红到附近农商银行转账毒资,但没有转账成功。被告人黄荣发取来电子称后,被告人龚世兵对所交易的毒品进行称量,并与被告人文远红、姚叔培、黎辉、黄荣发及同案人冯伟航一起吸食了少量毒品。
对毒品称量、验货后,被告人文远红、龚世兵、刘水康通过他人对被告人龚世兵提供的银行卡刷卡套现。套现成功后,被告人文远红收取了被告人龚世兵支付的毒资人民币59618元。之后,被告人龚世兵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给被告人姚叔培。
2018年4月10日12时许,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文远红进行围捕,被告人文远红拒捕并驾车逃跑。公安人员后在广州市增城区**儿童公园垃圾场一辆垃圾车车底抓获被告人文远红,查获人民币4690元;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路边发现被告人文远红丢弃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LM****),并在车上查获透明晶体19包(经检验,共净重19.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电子称1台、手机1台、人民币55000元、银行卡1张及吸毒工具等物品。2018年4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楼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黎辉,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91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手机1台及吸毒工具等物品;在东莞市**镇**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龚世兵,查获人民币16600元、手机2台、银行卡1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汽车、电子称、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文远红、龚世兵、姚叔培、黎辉、刘水康、黄荣发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DNA鉴定、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8张。
2018年4月9日晚,被告人刘水康在其承租的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二楼出租屋内,容留被告人姚叔培、黄荣发及吸毒人员何成飞、张爱军、刘浩杰、许从毅等人在该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
2.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处理材料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姚叔培、刘水康、黄荣发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2018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叔培与吸毒人员“石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黄荣发让其送毒品给“石某某”。被告人黄荣发又指使被告人刘水康送毒品给“石某某”。随后被告人刘水康携带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到广州市增城区**街**市场门口,交给“石某某”。被告人姚叔培通过微信收取了“石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800元。
2018年4月10日1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公路**号抓获被告人姚叔培、刘水康,在被告人姚叔培身上查获手机1台、银行卡1张;在被告人刘水康身上查获手机1台等物品。在二楼被告人刘水康承租的出租屋内查获白色晶体3包(经检验,分别净重l.56、20.14、10.3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药丸1盒(经检验,分别净重11.41克、36.92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电子称2台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此外,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姚叔培住处查获褐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及吸毒工具等物品;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田被告人姚叔培一板房处查获灰色液体1瓶(经检验,净重163. 32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电子称1台及吸毒工具等物品;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被告人刘水康住处查获白色晶体3包(经检验,分别净重0.64克、0.74克、0.45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电子称、手机及吸毒工具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姚叔培、刘水康、黄荣发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远红、龚世兵、姚叔培、黎辉、刘水康、黄荣发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水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水康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文远红、刘水康、黄荣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玉申
2019年2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文远红、龚世兵、姚叔培、刘水康、黄荣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黎辉因病在武警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18册、光盘2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毒品等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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