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文道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栋**房。2015年11月23日,文道波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30日释放。2017年10月30日,文道波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9日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道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文道波盗窃潘某某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际门口的电动车上的五块电池,被盗电池已发还被害人潘某某。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57元。
二、2020年9月3日,文道波盗窃雷某某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心工地对面的路边的电动车上的4块电池。文道波所盗窃的电池因无法进行实物查验,价格认定证据不充分,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被盗物品的估价鉴定。
三、2020年9月21日,文道波盗窃方某某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中心**行对面人行道的电动车上的4块电池。文道波所盗窃的电池因无法进行实物查验,价格认定证据不充分,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被盗物品的估价鉴定。
2020年9月30日,文道波在海口市龙华区**国际门口盗窃电动车电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文道波处扣押一把用于盗窃电动车电池的老虎钳,一辆电动车以及五块盗窃所得的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雷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道波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道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道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文道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电池已发还被害人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文道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珺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文道波现关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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