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文邓,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吉少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队,捕前住原籍。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捕前住原籍。曾因犯爆炸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吉少林、吴武、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许,卢某某联系被告人吉少林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吉少林,吉少林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吴武购买毒品,吴武联系“阿某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准备好毒品后,告诉吉少林放毒品的具体位置,吉少林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吴武。吉少林告知卢某某毒品的具体位置后,卢某某让“小某某”(姓名不详)去取毒品,“小某某”取回毒品后拿到被告人文邓家,在文邓家中,文邓、黄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小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同日18时许,文邓等五人吸食完毒品后觉得不过瘾,又一起凑了人民币700元给文邓,文邓联系吉少林并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吉少林,吉少林联系吴武购买毒品后告诉文邓毒品的位置,“小某某”再次去取回毒品,在文邓家中,文邓、黄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小某某”再次在文邓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文邓联系吉少林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人民币890元(因没钱少转人民币10元)给吉少林,吉少林联系吴武,吴武又联系“阿某某”,“阿某某”准备好毒品后回复吴武,吴武告诉吉少林毒品放置的位置,吉少林用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吴武,吉少林收到消息后告诉文邓,文邓告诉在其家中的“小某某”,“小某某”取回毒品后,在文邓家中,文邓、“小某某”、黄某某三人吸食了毒品。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吉少林购买毒品,吉少林打电话给吴武,吴武联系“阿某某”,“阿某某”准备好毒品后回复吴武,吴武告诉吉少林毒品放在乐东黎族自治县迎新小区19栋2单元一楼的电表箱里,吉少林用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吴武,吉少林收到消息后告诉黄某某,黄某某用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吉少林后把消息告诉文邓,文邓让卢某某取毒品,卢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文邓家中,与文邓、黄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同日22时许,文邓、陈某甲向黄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并与黄某某一起凑资900元,黄某某联系吉少林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吉少林,吉少林用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吴武,吴武联系“阿某某”,“阿某某”准备好毒品后回复吴武,吴武告诉吉少林毒品放在乐东县惠民小区3栋l单元三楼的电表箱里,吉少林收到消息后微信语音告诉卢某某毒品位置,卢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文邓家,卢某某刚吸食几口毒品后,民警在文邓家中将黄某某、卢某某、文邓、何某某、文邓、陈某甲抓获。民警当场从文邓家中缴获由一个椰树牌矿泉水瓶连接吸管组成的吸毒工具、一张锡纸和一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和锡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如意公寓509号房将吉少林抓获。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吉少林提供线索,微信联系吴武要购买毒品,联系吴武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并用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吴武,吴武随后联系“阿某某”,“阿某某”准备好毒品后告诉吴武具体的位置,吴武随后去放毒品的位置取回毒品,并告诉在其家中吸毒的被告人夏某某,让夏某某帮忙一起把毒品拿给吉少林。同日22时许,吴武携带毒品和夏某某一起出门,夏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吴武在乐东黎族自治县迎新小区寻找吉少林时,民警在该小区将吴武、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文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邓、吉少林、吴武、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邓、吉少林、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邓一年内容留他人吸毒五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少林明知是毒品,一年内五次向他人贩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少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吴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武明知是毒品,一年内六次向他人贩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文邓、吴武、吉少林、夏某某均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5部手机,具体特征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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