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文金亮,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2********,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金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文金亮在本区梁山街道祥和小区集市(宏伟超市门口),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左侧外衣包内的钱包扒走,盗得现金750元。尔后被告人文金亮将被盗钱包丢弃在北门报国公园右侧路边的三轮车货厢内逃离。
2020年5月6日16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到本区仁贤镇文金亮家附近将其口头传唤至梁平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文金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金亮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金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金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文金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金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金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文金亮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1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