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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赛光坪30号附22号诊所内,趁被害人阳某某看护病人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银色vivo x30手机盗,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90元。

2020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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