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斗布日拉,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四川省普格县**村**组**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违法犯罪情况:2017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斗布日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斗布日拉至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188号附20号“中通速递”店铺,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9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斗布日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斗布日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斗布日拉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斗布日拉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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