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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斗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7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甘肃省夏河县桑科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2020年2月2日因危险驾驶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被告人斗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妇女上道路行驶,该妇女担心存在危险,跳下摩托车致其重伤,后交警队办案民警找到被告人斗某某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1.7mg/100ml,对其血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0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人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斗某某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6月5日

附: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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