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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林、侯某某盗窃案)_1942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1942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斯林,曾用名斯柏和,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昭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顺昌县**村西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林、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斯林、候某某二人经过事先踩点,准备作案工具后来到本市西湖区绳金塔美食街19号四川香天下火锅店,撬窗进入火锅店内,从店内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带电脑包)、移动硬盘两个、手机充电器三个、VIVO手机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普通医用口罩四个、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一张、一元硬币十二个、普通芙蓉王香烟两包。得手后,二人逃离南昌。同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上饶信州区带湖路汽车站将被告人斯林、候某某抓获,除香烟和硬币外,其他赃物均在二人的背包内查获。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笔记本电脑、苹果6PLUS手机、VIVO手机、芙蓉王香烟等物品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930元,移动硬盘和电脑包因无具体型号不予鉴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斯林、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林、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林、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942元的财物及其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林、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斯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斯林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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