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吉某某,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6********,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逮捕。
阿某某,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吉某某、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查:2019年1月23日晚,受害人黑某某与日某某、约某某等人在布拖县地洛乡**宾馆住宿,同时斯某某、阿某某、吉某某等也在同时段入住宾馆在自己的房间里喝酒,期间约某某等人有串台的情况,因为酒后语言问题相互有争执。2019年1月23日3时许,双方在天天宾馆过道上发生打架,双方用拳头扭打,其中斯某某,吉某某还使用啤酒瓶。后黑某某右眼部被打伤,造成黑某某右眼眼球坏死被摘除的后果,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吉某某、阿某某打伤他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 优 杰
王 雪 琼
附:
1.被告人现被告人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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