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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组,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斯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南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对斯某某进行血样抽取后,委托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对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斯钦呼血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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