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斯某某在**镇一家烧烤店饮酒后,无证驾驶蒙G2****号小型轿车驶往**镇内想找一家旅店休息,行驶至**镇**街**KTV北侧油路时,与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蒙GY****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辛某某报警后,民警立刻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蒙G2****号轿车驾驶员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斯某某带至扎鲁特旗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
2020年12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8.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斯某某通过其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辛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斯某某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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