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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998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07时09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街**号路段有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其门口时发生争吵,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粤P2M****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斯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215.2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24mg/100ml;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其醉驾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已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道**号,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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