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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斯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41971********,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苏木**嘎查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3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斯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日花嘎查村街道十字路口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被告人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 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某拘役一个月零15天,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苏木**嘎查,联系方式:1394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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