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021********0217,柯尔克孜族,本科文化,党员,新疆**局**台、**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新疆**县**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新疆**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斯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新P*****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恰县**小区大门口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被告人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胥树敏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县**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