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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689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大楼**号**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斯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医院**部**病区**房间**号病床处,窃得被害人樊某某放于床头柜子上的小米5X 464GB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3元)。嗣后被告人斯某某又至**部**病区**房间**号病床处,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于该病床枕头处衣服内的人民币2,500元,后将赃物及部分涉案赃款藏匿于它处。

经鉴定,被鉴定人斯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认,涉案财物人民币2,495元及移动电话机一部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樊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的事实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作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确认的赃款、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款人民币2,495元、小米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斯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斯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斯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对作案及涉案赃物藏匿地点作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晓勇

                              检察官助理:方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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