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斯某某驾车来到**镇凌海三期工地后发现停放在工地西北侧岳某某所有的黄色山东鲁工牌928型号铲车未上锁且车钥匙在车内,遂产生盗窃的想法。20时许,斯某某趁天黑工地无人之机将铲车从**镇凌海三期工地开到**苏木加上油后,又将车开到**苏木藏匿在路西加油站北侧第二个胡同内准备过几日出售。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斯某某盗窃的铲车价值人民币20666元。案发后,涉案的铲车已退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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