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斯某某从陈蔡一老头处购得一支猎枪和50发猎枪弹并私藏,后曾多次使用该猎枪打猎。至2018年前后,被告人斯某某因担心私藏枪支被抓,遂用蛇皮袋将该猎枪装起来后藏至诸暨市**镇**山坳内,直至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斯火定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斯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596751**** ;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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