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斯某甲强迫卖淫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号。2007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强迫卖淫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卖淫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斯某甲采取引诱、胁迫、暴力威胁等手段,带领或者指使其养女斯某乙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通辽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包头市东河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卖淫所得款。

    2019年4月10日,斯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警察在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大道将斯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 被害人斯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手机微信转账截图15张;

    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李某某的《证明》;

    6.乌兰敖都嘎查人委会的《证明》;

    7.阿巴嘎旗计划生育服务站《诊断处理意见书》;

    8.证人图某某、宝某某的证言;

    9.被告人斯某甲供述与辩解;

    10.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11.提取斯某乙手机微信聊天内容的笔录;

    12.《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甲采取引诱、胁迫、暴力威胁等手段,带领或者指使其养女斯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钢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柒张。

本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