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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新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城**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8月8日22 时18分许,被告人新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禾道精致日料店对面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徒步的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对被告人新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9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新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晓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新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叁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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