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嘎查,现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平房。于2016年7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6********,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新某某,曾用名恩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执行。于2009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叁仟元人民币。
被告人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新某某、布某某、恩某乙、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2日4时20分许,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爱音琴酒吧,被告人佟某某等人站起来准备离开的时候,佟某某手持啤酒挥洒啤酒,啤酒溅到图某某身上,图某某与佟某某发生口角,图某某手持啤酒瓶打佟某某头部,后被在场的人拉开,佟某某被人推出了酒吧。图某某追出后被人拉回酒吧,在酒吧吧台处与人说话时,满 从后拽住图某某头发,图某某转身用手里的碎啤酒瓶划伤了满某某颈部。被告人新某某从里面过来跟图某某发生争执,踢向图某某时倒地,起身后拿起啤酒瓶要打图某某时被人劝阻。4点26分时许,被告人佟某某从外面进来拿起椅子打向被害人图某某,随后被告人恩某乙、苏某某拿椅子打了被害人图某某,被告人恩某乙踢打图某某,布某某打碎啤酒瓶打被害人图某某,被告人新某某用啤酒瓶子、椅子打了被害人图某某。图某某坐地不起时被告人佟某某再次进来踢踹了图某某,图某某起身走到吧台处倒地不起,后被送往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救治,又转至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图某某左侧脓胸评定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遗留瘢痕累计长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恩某乙、布都仁吉日嘎拉积极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伤情照片、新左旗人民医院病历、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满某某、胡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新某某、布某某、恩某乙、苏某某、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呼)公(法医)鉴(临床)字[2018]28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新某某、布某某、恩某乙、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布某某、新某某、恩某乙、苏某某酒后因琐事殴打他人,将其造成重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佟某某、布某某、新某某、恩某乙、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布某某、新某某、恩某乙、苏某某被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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