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新)(谭柏怡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柏怡,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街道**路**号**。2020年1月1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柏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柏怡于2020年1月14日23时许,在本区**街道**广场**吧**房处喝酒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心生不忿,后被告人谭柏怡持匕首将在场的梁某某刺伤,致梁的肝S4段破裂、十二指肠球部前壁破裂、腹部单个瘢痕长度超过10cm。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谭柏怡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冯某某、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柏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柏怡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柏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子清

         2020年5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柏怡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1份;

4、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