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柏怡,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街道**路**号**。2020年1月1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柏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柏怡于2020年1月14日23时许,在本区**街道**广场**吧**房处喝酒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心生不忿,后被告人谭柏怡持匕首将在场的梁某某刺伤,致梁的肝S4段破裂、十二指肠球部前壁破裂、腹部单个瘢痕长度超过10cm。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谭柏怡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冯某某、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柏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柏怡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柏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子清
2020年5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柏怡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1份;
4、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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