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方世彪,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前厅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区**号**楼。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凡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8********,汉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组**号,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二期**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均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员工,二人共同租住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区**号**楼的公司员工宿舍。2020年1月19日,方世彪、孟凡林两人商定要从同事章某某处搞钱。当日下午16时许,孟凡林先行携带菜刀回到员工宿舍,方世彪以查看水电表度数为由,骗得章某某一同前往方、孟二人租住的宿舍。章某某进入出租房后,孟凡林从出租房的一间卧室出来。方世彪拉倒章某某,并将放在走廊桌上的菜刀拿起威胁章某某,孟凡林帮助控制章某某。章某某被控制在洗手间外的墙角处,章某某反抗后,被两人用持刀威胁、踩着双腿的方式控制。期间,两人逼问章某某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的支付密码,并先后转走章某某支付宝内人民币10000.17元、人民币5000.03元,转走章某某微信内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8000元。章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38000.20元。方世彪、孟凡林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二人将钱用于自己赌博和生活花费。方世彪、孟凡林在控制章某某过程中,造成章某某颈部划伤,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查、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
5、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8000.2元,致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世彪、孟凡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世彪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孟凡林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世彪、孟凡林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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