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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为冬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627号

被告人方为冬,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路**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5月13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为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为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底期间,被告人方为冬在本区**镇**路**弄**号**室,趁被害人叶某甲不备,使用叶某甲手机登陆叶某甲支付宝账户,并通过叶某甲手机支付宝亲情切换方式登陆其父亲叶某乙支付宝账户,采用支付宝“网商贷”平台借款、支付宝备用金提现、支付宝花呗消费、套现、平安银行信用卡提现、消费、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某甲及其父亲叶某乙名下的人民币共计57000余元,将所得的赃款转账至个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方为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叶某乙名下财物被窃的事实。

2.相关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平安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支付宝账户账单明细情况、微信转账截图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实,被告人方为冬通过叶某甲及叶某乙支付宝账户贷款、转账、消费、套现等交易明细情况。

3.常住人口登记卡、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实,本案被害人叶某甲和叶某乙系父女关系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方为冬的身份情况。

5.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方为冬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方为冬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为冬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为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为冬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为冬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为冬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为冬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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