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方仁洪,外号“方易”、“方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因吸毒,2013年10日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2019年4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平,男,居民身份证4228011992********,1992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临时寄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婷婷”,女,居民身份证5224281986********,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赫章县**路。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仁洪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毛平、吴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方仁洪及其辩护人、吴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方仁洪、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方仁洪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站**大酒店成立卖淫团伙,在外通过招募和雇佣卖淫人员、业务员,通过业务员向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吴某乙、游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对外发放传单、微信广告等方式招揽客人,通过卖淫人员莫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男客人提供有偿全身服务、性服务,卖淫人员对获利进行提成的形式组织卖淫,并招募经理以提升卖淫场所的营业效果。2017年9月,被告人毛平应该卖淫团伙业务员向某某之邀来到湘潭,明知方仁洪等人在湘潭**酒店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然在其卖淫团伙内担任经理职务,负责对场所的卖淫人员、业务员、保洁员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卖淫人员为男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直至2017年10月14日该卖淫团伙被查处。
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丈夫方仁洪等人在**大酒店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收款帐号用于卖淫场所的收银,并在方仁洪卖淫团伙内负责收银二个月,管理财务,场所卖淫营利部分用于了其家庭开支。
2017年10月14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大酒店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6对共12人。
2019年,被告人方仁洪、毛平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检查、辨认等笔录;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仁洪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仁洪、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仁洪、毛平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仁洪、毛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方仁洪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缓期执行,并处罚金;被告人毛平具有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仁洪、毛平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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